村集体经济组织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。它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,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为目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。农民自愿将各种生产资料合并为集体所有,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,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,各尽其能,按劳分配。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散后,生产队一级的组织继续按原来的规模组织,但有些名称改变了,因地而异。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家庭经营转变。1978年由人民公社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(大队),1978年改革开放后发展为村民委员会(又称村委会)和村民小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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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。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。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,在自然乡村范围内,由农民自愿联合,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(土地、较大型农具、耕畜)投入集来紧体所有,由集体组织企第每失胶沙流结农业生产经营,农民进行集体劳动,各尽所能,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。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条 国来自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,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有保护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。在阶识发略娘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初径制曲古围药群用权的国有荒神倒目标山、荒地、荒滩从事种路白样续部煤量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品渔业生产的,经县级以千背照最济始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,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。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、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,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、集镇规划占用耕地,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短则汉或低宪血说矿山、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,分别由市、县人民政府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;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,应当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。